鶴壁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鶴壁市財政局
關于確定鶴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部門,各相關單位:
根據《鶴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標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基數為實際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每平方米補助15元,實際補助額度按照建筑類型、應用形式和示范面積確定。
二、示范面積的計算方法:
太陽能熱水系統(tǒng)示范面積 = 實際建筑應用面積×0.5;
地源熱泵系統(tǒng)示范面積 = 實際建筑應用面積×1.0;
太陽能與地源熱泵結合系統(tǒng)示范面積 = 實際建筑應用面積×1.5。
三、建筑類型系數:
一般居住和公建項目,基數×1.0;
一般社會事業(yè)、公益事業(yè)和民生工程項目,基數×1.5;
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yè)、公益事業(yè)和民生工程項目,基數×2.0。
四、應用形式系數:
采用地源熱泵系統(tǒng)單獨供熱或供冷的,基數×1.0;
采用地源熱泵系統(tǒng)同時供熱供冷的,基數×1.3。
五、示范項目中同時具有兩種及以上建筑類型或應用形式的,按照不同應用面積乘以相應的建筑類型系數和應用形式系數分別計算。
六、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總額控制在補助資金額度范圍內。
七、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