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條例(修正案草案)》規(guī)定,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將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或者擅自開采地熱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閉取水井,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地下水的取水許可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水資源稅,取得取水權。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事項使用地下水,不得擅自轉供或者改變規(guī)定的用途。
開采供暖用地熱水、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取水井與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并不得對地下水造成污染。開采地熱水、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水和注水均應當安裝在線計量監(jiān)控設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閉取水井和回灌井,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關閉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關閉;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將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或者擅自開采地熱水的;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將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的;將深層地下水作為地下水源熱泵系統的水源的;開采供暖用地熱水、利用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水不回灌、不能全部回灌,或者不能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的。
未經批準開鑿取水井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已開鑿的取水井責令限期封閉;逾期不封閉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封閉: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qū)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qū)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在其他區(qū)域開鑿取水井取水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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