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確保各項政策措施有效落實,市人民政府對現(xiàn)行有效的規(guī)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16部規(guī)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3部規(guī)章予以廢止。
5.對《天津市地熱資源管理規(guī)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作出修改。
?。?)刪除第四條第四項。
?。?)刪除第十條。
(3)刪除第十一條。
(4)刪除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應按統(tǒng)一要求安裝計量設施,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對開采地熱單位或個人的開采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修改為:“為充分利用和保護好地熱資源,地熱井開采利用方案須經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同意,開采地熱的單位或個人應承擔回灌義務,并按規(guī)劃施行回灌開采?;毓喾桨讣按胧﹫笫械刭|礦產主管部門審批。”
?。?)刪除第十六條。
?。?)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
?。?0)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采取用40℃(含40℃)以上地下熱水的,須到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辦《地熱采礦許可證》;凡取用40℃以下地下熱水的,按有關規(guī)定申辦《取水許可證》并交納地下水資源費。”
責編: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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