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并表決《青島市供熱條例》?!肚鄭u市供熱條例》規(guī)定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優(yōu)先使用工業(yè)余熱和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供熱。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建設項目按照規(guī)定享受節(jié)能和投資補貼、補助。
新建住宅開發(fā)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xù)。開發(fā)建設單位采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采暖要求并協(xié)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qū),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用熱開戶并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xù)的新建住宅,由開發(fā)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xù)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fā)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
條例中規(guī)定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6日至次年的4月5日(城陽區(qū)、黃島區(qū)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采暖期)。采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于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于10℃。供熱單位應當在采暖期開始前5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居民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當在每年的采暖期開始30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xù)。禁止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禁止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用戶確需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的,應當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按照供熱單位提出的技術要求改動。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供熱單位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一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搶修;對供熱溫度等有關質量的投訴,在采暖期開始后的10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5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處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后的2小時內到達現(xiàn)場處理。供熱單位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供熱單位向用戶退還熱費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結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戶并辦理退費。
《青島市供熱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同時廢止。(文/楊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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