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
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節(jié)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07】15號)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優(yōu)化用能結構,減少一次能源的消耗,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的市級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是指根據(jù)國家及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管理辦法》納入國家和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的項目。
第二章 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范圍及補助標準
第四條 專項補助資金必須做到??顚S?,專項用于以下方面:
(一) 購買及安裝建筑節(jié)能相關設備;
(二) 開展綜合能效檢測、標識,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驗證及完善等工作。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 利用可再生能源熱泵機組的空調(diào),按機組額定制冷量每千瓦補貼人民幣800元。
(二) 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生活熱水的高溫熱泵機組,按機組額定制熱量每千瓦補貼人民幣900元。
第六條 專項補助資金的申報:列入示范工程實施計劃項目的建設單位持下列材料向市建委申報專項補助資金:
(一) 重慶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表;
(二)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施工圖(以下簡稱專項施工圖);
(三)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實施方案報告》(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報告》);
(四)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 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市建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根據(jù)“專項施工圖”,《實施方案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申報表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對達到要求的項目,由市建委按照補助標準,向市財政局提供資金補助意見,經(jīng)市財政局核定后據(jù)此作為補助的依據(jù)。
第三章 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
第八條 市建委、市財政局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購買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相關設備的憑據(jù)等材料進行核實,并出具核實意見。市建委、市財政局對核實情況屬實的項目,在主要設備開始安裝后,撥付專項補助資金的30%。
第九條 示范工程能效評測和專項驗收后,市建委、市財政局根據(jù)能效測評和專項驗收報告,對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的項目,撥付剩余70%專項補助資金。對未達到相關標準和要求的項目,不予撥付剩余70%專項補助資金,并追回已撥付的補助資金。
第十條 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集中管理,并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建委、市財政局將對撥付的專項資金進行跟蹤檢查,對違反有關規(guī)定,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追究。
第十二條 市建委加強對示范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監(jiān)管,組織對示范工程的實施情況、節(jié)能材料的質(zhì)量、設備產(chǎn)品性能、檢測點預留等方面進行監(jiān)督檢查。根據(jù)需要,還將組織專家對示范工程進行技術指導,提出優(yōu)化方案,幫助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由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財政局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并依法進行處理:
(一) 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
(二) 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
(三) 未按要求完成項目進度或未按規(guī)定建設實施的;
(四) 未通過專項驗收和檢查評估的;
(五) 不符合國家和我市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享受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支助的示范工程,只享受我市專項補助資金的30%。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