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近日出臺《重慶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明確地熱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及配套開發(fā)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拍掛方式出讓,開采須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辦法》指出,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地熱資源規(guī)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地熱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配套開發(fā)的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開采地熱資源應當依法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辦法》強調,地熱資源實行限量開采,禁止超量開采。
(責編:z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