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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未經(jīng)審批擅自取水或建設取水工程均屬違法行為。
《水法》六十九條規(guī)定:對未經(jīng)審批擅自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的,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